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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2005-09-07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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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有关单位、各职业介绍机构:

现将《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有何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反映。

二○○五年九月二日

 

 

中山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就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为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帮助劳动者求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业介绍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条  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依法设立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使用“中山市×××职业介绍所”,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第五条  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法人代表,以及从事职业介绍的从业人员,均须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凡未取得上述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和组织章程。

㈡有3名以上从业人员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资格证,其中至少有1名(含1名)以上人员持有《职业指导师资格证》。

㈢有不少于80平方米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并设置有独立的职业指导室、求职招聘大厅(窗口),以及求职招聘档案管理室。

1台以上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用于劳动力信息查询和发布;有较先进微机用于业务活动和信息资源管理并使用全省统一的软件系统;有1台以上的固定电话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㈤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批准开办;已经开办的,必须责令其停业整顿,否则不予年检。

第七条  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

㈠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招聘会,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和经营地址,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许可证年审,从业人员资格证年审,资料统计等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㈡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劳动保障分局(所)负责对辖区内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㈢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受理对职业介绍机构违规行为的投诉,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聘员工,须签订《用人单位招聘委托书》,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特种行业须持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资质证书,以及单位基本情况、招聘简章、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须对上述材料认真审核登记,并将用人单位有关资料录入电脑数据库。

第九条  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须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须审核求职者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如属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同时提供《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城乡就业优惠证》。经确认相关证件资料真实有效后,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须及时将求职者的有关资料录入电脑数据库。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须将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人单位招聘委托书》和相关证件资料;以及求职者提供的《求职登记表》和相关证件资料单独建档,并做好档案保存工作。档案保存期应不少于1年。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应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并向用人单位出具《求职介绍信》。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为未签订《用人单位招聘委托书》、未提供《营业执照》及有效证明材料的委托招聘单位介绍求职者;不得为无外出就业登记卡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的流动人员介绍职业;不得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准入工种的职业;不得介绍妇女和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法律禁忌从事的职业。

第十三条  从事职业介绍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设立专门机构专营职业介绍业务。对兼营其它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将职业介绍业务分离,成立专门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业务,否则将取消其从事职业介绍资格,并通知工商部门注销其职业介绍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将《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一览表》正本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并向群众公开服务标准、服务范围、工作人员守则、机构服务公约、投诉电话、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经营,不得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职业介绍业务中,应佩戴《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上岗证》。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于每月25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月度统计报表,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所)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于每年101日至1130进行年审。未办理年审手续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广东省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自上一次年审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劳动保障部门收回许可证正、副本,并通知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审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须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对求职与招聘、职业介绍服务、劳动力招聘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检查时,职业介绍机构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公民、求职者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和控告职业介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设立监督电话,对检举、控告行为予以保密,并及时进行登记、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与职业介绍机构发生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保障部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职业介绍必须经过特许,具体从《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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