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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2013-12-26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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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和人社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粤财教〔2013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

(一)免学费范围。

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我市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同一学生享受免学费不能超过三年。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1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涉农专业的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持有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家庭的学生。

(二)免学费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或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6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三)免学费补助标准。

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元。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财政按照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30%的比例和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学校。免学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办学经费开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用于抵顶或抵减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

(四)免学费经费来源。

免学费补助经费扣除中央和省补助外,其余由市镇共同承担,具体负担经费的计算方式和市财政补助比例如下:

1.本市户籍学生按户籍地计算;非本市户籍学生按监护人(监护人其中一方,下同)在我市参加社保所在地计算,监护人在我市无参加社保的按有效居住证所在地镇区计算。市财政给予20%补助(功能类镇区市财政不予补助)。补助经费按就读地学生人数计算拨付。

2.非本市户籍学生其监护人在我市无参加社保又无有效居住证的,免学费所需经费由办学地镇区全额负担。

3.超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免学费所需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4.省下达的双转移招生任务学生免学费经费除中央、省补助部分外,其余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具体按市政府批准的招生计划审定。

5.对在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并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我市公办学校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五)免学费申请、审批和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1.国家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免学费补助资金按学期核拨。

2.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便于免学费申请的办理。

3. 学生在每年秋季(技工学校学生可在春季或秋季)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农村(含县镇)学生递交户籍证明材料,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低保证或低收入证。非本市户籍学生需同时提供监护人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的证明,如无参保证明则提供有效居住证。

4.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拟定免学费学生公示名单,经校长签字确认后,在校园显著位置和校园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须拍照、录像留存,便于上级部门组织审核检查。公示无异议后,报本镇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经镇(区)政府审核确认并加盖镇(区)政府印章后,汇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行政部门。同时,学校将享受国家免学费学生有关信息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管理系统》,确保系统数据与纸质材料相一致。

5.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并汇总,将免学费数据报市财政局办理拨款。

二、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

(一)补助范围。

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如下:

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2013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的界定与免学费规定一致。

4.技工学校学生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同一学生不超过两年。

(二)补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解决生活费问题。

(三)经费来源。

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扣除中央和省补助外,其余经费由市镇共同承担,具体负担经费计算方式和市财政补助比例与免学费规定一致。

(四)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和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和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具体与免学费要求一致。

(五)国家助学金发放。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要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学生“中职学生资助卡”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和发放规范。

三、配套改革措施

(一)健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三)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镇区和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积极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中职学校的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配备专门的资助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明确责任和职责。

(二)加强招生计划管理,规范招生工作。切实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市教育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拟定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杜绝违法违规招生现象。

(三)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学校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办理学籍审批手续,及时更新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有关镇区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学生申请表、审核资料、受理结果、签字确认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班级建档备查。

(四)加强监督,强化资金管理。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程序,在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学生的认定工作。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国家助学金直接划入学生中职资助卡,原则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确保资金安全和发放规范。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

(五)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实施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民办学校执行《中山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中府[2004]70号)规定,落实分级办学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管理,不得跨学年收费,不得乱收费,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有关镇区和学校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资助权利,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做好2013年秋季学期入学学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七)认真落实政策,做好退费工作。各有关镇区教育、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尽快组织、指导学校做好2012年秋季和2013年春季学费退费工作。公办学校的退费标准为学校向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收多少,退多少;民办学校退费标准为财政免学费补助标准。退学费部分所需经费,教育系统市直属中职学校由市财政负担;人社系统技工学校及镇属中职学校由市镇共同负担,具体分担按上文规定执行。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免学费的申请、审批程序做好退学费的审核,参照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要求,将所退款项直接划入学生中职卡,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发放。

五、其他

已享受我市扶困助学、退役士兵、市对口扶贫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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