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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2015-07-18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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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党工委,各镇区党委(党工委),市直各正处级以上单位:
《广东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管理工作,根据《广东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2〕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管理办法》所称的留学人员包括:
(一)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回国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三)在港、澳、台地区留学和进修学习的同等条件人员;
(四)经认定审批的其他同等条件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身份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或国内身份证,国外学历(或学位)证书,我国驻留学国使领馆或我国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等材料;
(二)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国内学历或学位证书,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进修或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我国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进修、访问学者的有效证明等材料。
第四条 《管理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设立,注册地址和营运总部设在创业园内;
(二)留学人员须拥有30%及以上股份并担任高层管理职务,所持股份可以是资金股或者技术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股份证明;
(三)留学人员须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所投资项目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相关技术。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入创业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园申请表;
(二)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和个人简历;
(三)商业计划书,包括孵化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创业团队成员名单、主要经历,以及各自在创业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创业资金数量及来源,资金筹措计划等;
(四)专利、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完整收到第五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留学人员身份和申请入园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和确认,出具审核报告和入园意见。
第七条 新入园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工商注册信息(属新迁入的)后的3个月到1年内,可申请启动经费,并补充提供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企业运作后取得的新成果证明等。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组织5人以上的技术、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项目的技术先进性、项目可行性以及产业化前景等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企业实际运作情况,就是否资助和资助标准提出意见。
第八条 对拟资助企业,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将第六、七条有关资料转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对转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下拨扶持资金。
第九条 经批准的入园企业,在入园前与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签定入园协议书。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以协议书为依据对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入园企业进行一次评估。对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给予2个月的整改限期。对期满没有进行相应整改的企业,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有权要求企业迁出创业园并依法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每年1月底前,须以书面形式向创业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如实报告园内企业运营状况及相关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财政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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