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委办[2012]55号
火炬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广东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东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设在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中山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的省级创业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创业园创业的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创业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设置另文制订),负责制定创业园发展方向,协调解决创业园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创业园的宏观规划、指导协调、政策扶持、信息咨询等。
第六条 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负责制定有关扶持政策;负责市财政对创业园及入园企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审核和下拨。
第七条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园日常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扶持资金的审批、管理和发放;负责就创业园相关工作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协调。
第八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引导留学人员参加科研、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引进、技术交易以及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引导和支持留学人员开展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对留学人员的科研课题、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保护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中山市外事侨务局按有关规定循因公渠道协助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协助做好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对外宣传推介工作;负责加强与我驻外机构、海外留学人员组织、海外侨团和外国专家组织等相关组织的联络沟通,构建海外引才平台。
第十条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为入园企业提供办公、科研、生产场地;负责根据本办法为入园企业提供相应配套资金;负责协调解决留学人员在创办企业、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成立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设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设置另文制订),负责对留学人员及其创办企业的入园资格进行认定;负责受理启动经费申请,并就是否资助和资助标准提出意见;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在创业园发展初期,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给予创业园管理办公室50万元经费补贴。
第十三条 新入园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工商注册信息(属新迁入的)后的3个月到1年内,可申请启动经费。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创业项目的技术先进性、项目可行性和产业化前景等进行评审。在专家评审意见基础上,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认为有资助必要的,一次性或分期给予20万—100万元的启动经费,所需费用由市、区各承担50%。启动经费申请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常年受理,集中评审。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企业同时符合《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和《中山市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中委办〔2011〕46号)所列优惠政策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适用,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每年组织对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的运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创业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并作为下年度划拨相关扶持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60日内重新申请认定入园资格:
(一)与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合并的;
(二)企业分立的;
(三)企业名称变更的。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入园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二)出现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请认定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入园资格的。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被取消资格的,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并依法收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已实施的其他办法与本办法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