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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人才工作政策相关规定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2013-04-16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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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委组通[2012]121号
火炬开发区党工委,各镇区党委(党工委),市直各正处级以上单位:
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并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决定对我市人才工作政策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补助金额
《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以下简称中委〔2010〕7号文)原规定:“市财政为每个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科研基地分别提供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资助,为在站(基地)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提供5万元的研发经费和12000元的工资外生活补贴”。调整为“市财政为每个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提供80万元、20万元的专项资助,为在站(基地)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提供5万元的研发经费和12000元的工资外生活补贴。”
二、明确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定时间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申请认定为我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时,统一以职称评审通过时间为准。
三、明确央属、省属企业(或事业单位)派驻中山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市相关政策优惠
央属、省属企业(或事业单位)派驻中山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符合中委〔2010〕7号文相关要求,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落户并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购房补助和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区)各负担50%。
四、明确公务员中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中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符合中委〔2010〕7号文相关要求,在我市落户并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房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购房补助和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区)各负担50%。
五、其他事项的处理原则及流程

对于中委〔2010〕7号文及本通知中未明确的其他事项,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书面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商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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