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第九条“市级院士工作站经批准后,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经费30万元。被批准为广东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市级财政再给予经费配套,省资助额在20-50万元(不含50万的),配套支持10万元;省资助额在50-200万元的,按已获资助额的30%配套。上述经费首期拨付总额度的70%,经考核合格的,剩余款项分两年等额拨付。补助经费和配套经费在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院士工作站的工作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调整为“市级院士工作站经批准后,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拨付补助经费100万元(含省级院士工作站的配套经费)。补助经费在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院士工作站的工作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