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爱才重才社会氛围,根据《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中山市爱才重才奖(以下简称“爱才重才奖”),表彰奖励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爱才重才奖首次评选后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若干名。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已获得过此奖励的,原则上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如在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举措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再次参加评选。
第四条 评选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注重实绩和社会公认。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爱才重才奖评选对象为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创新型企业。
第六条 爱才重才奖候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把人才资源开发作为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有比较完善的制度和优惠政策。
(二)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妥善解决各类人才的工作、学习、成长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才的切身利益,拥有一支整体素质高、作用发挥好、适应事业发展需要且稳定的人才队伍。在本单位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
(三)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重需达到相应比例。企业人才在技术攻关、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企业建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以上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作为重点推荐单位参加评选。
第三章 推荐
第七条 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爱才重才奖的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第八条 爱才重才奖候选单位由单位向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主管部门自荐产生,也可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主管部门直接推荐产生。
第九条 候选单位需填写相关表格,报送相关事迹和证明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分别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复审,保证其真实、可靠。
第四章 评选
第十条 成立市人才奖励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市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推荐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由评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票决,评选投票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选委员会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获到会评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排序,确定拟奖励单位。
第十三条 拟奖励单位确定后,在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单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才办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个人真实姓名。市人才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提供核查报告提交评选委员会裁定,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异议方。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奖励单位,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
第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对爱才重才奖获得单位予以全市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章 纪律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对评选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在评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贿。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评选纪律和规定,影响公正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