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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2012-12-18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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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农村人才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实用人才的认定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坚持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申报认定农村实用人才资格,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第三条 我市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认定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参与资格认定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设立中山市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内。各镇区设立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认定工作站。
第二章 认定范围、分类及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在我市农村各行各业中具有一技之长或具有致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者。
第六条我市农村实用人才分类
    1、经营管理型农村实用人才。主要包括一些围绕农业兴办大中型种植场(基地)、养殖场(基地)、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场)、农畜种业公司、农产品加工厂(公司)等实体的中小业主和企业家,其中还包括农村专、兼职的农产品经销大户、运输大户、专业协会带头人等。
2、生产、技术推广型农村实用人才。主要包括常年在农村一线的农业种植技术、畜禽养殖诊治技术、新型农机农具技术、水产养殖技术推广人员,也包括各类种养大户和农业科技示范户、绿色证书获得者、农民技术职称获得者等。
3、能工巧匠型农村实用人才。常年生活和工作在农村,具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主要包括具有一定水平的木匠、泥水匠、石匠、乡村医生、拖拉机手(联合收割机手)、农村厨师、农村理发师等传统工艺人员,以及从事农民画、农民歌曲创作表演等农村文化艺术人员。
第七条 农村实用人才的认定标准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在本区域或行业内有一定业绩,群众公认度较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悉农村,正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群众中能起到“主心骨”的作用。
2、在搞活农村经济、活跃市场,连接农村与城市、生产与市场上起核心作用。
3、在提高农业种植、养殖水平,提高农业效率,建设现代农业中起推动作用。
4、能以自己特有的技能致富的劳动者。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八条 农村实用人才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的方式进行,村(居)委会及相应的专业协会推荐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申报人或推荐人需填写《中山市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认定登记表》一式二份,连同申报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证件等证明材料,报送到各镇区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认定工作站
第九条 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认定的程序
1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认定工作站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评价认定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到市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认定办公室。
2市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认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各镇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认定。
3、审核认定通过的农村实用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被认定为农村实用人才的,三年内可以免费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培训或相关的外出考察,允许其有偿举办与之相关行业的培训班。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农村实用人才作为重要服务对象之一,开办农村人才信息专场,集开发与交流于一体,积极促进农村实用人才进入人才市场,实行区域人才共享,主动搞好配套服务。农业部门不定期采取送科技下乡和请专家讲座等形式,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的理论素质和实践本领,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开展学习考察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表彰制度。每3年组织一次全市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活动,每次重点选拔表彰市级优秀农村实用人才50名,对评选出来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入党;优先推荐事迹突出、带动作用明显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各级先进工作者和劳模评选;优先推荐政治素质好、创业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参与村(居)委会选举或作为村级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第十四条 对贡献突出并取得相应科技成果的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可破格晋升农业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对农村实用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定期认定制度,每年认定一批农村实用人才。3月份受理上报材料,当年6月底前完成评价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各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与农村实用人才联系制度,及时解决技术难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农村实用人才评审实行无偿服务,各级组织在开展此项工作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山市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认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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