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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21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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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引进适应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中山发展再创新辉煌,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建设新型专业镇、推动转型升级的要求,以技能提升为核心,高端引领和紧缺适用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职业(技工)院校的基础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到2016年底,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高技能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进一步优化,总体素质进一步提升,高技能人才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到2020年,全市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3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1%,建成一支规模宏大、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技艺精湛并适应中山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并带动初、中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形成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技能人才格局。

  二、工作措施

  (一)创新办学理念,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基础性作用。

  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改革发展,着力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中职(技)与高职(技)、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相互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1.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并完善助学金制度;引导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和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各类职业院校,落实民办职业院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完善公办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根据办学实际给予民办学校适当财政补贴。

  2.促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对首次开设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专业的职业院校,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重点或特色专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结合产业布局,加强职业院校专业集群建设,每年评审不超过3个专业集群,结合专业集群实际,给予每个专业集群不超过20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

  3.创新职业院校办学模式。推广“校企双制”,试点专业或学校与企业、行业协会、机构等合作的“多元化办学”模式;深化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培养模式;鼓励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和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双方责权利,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合作主体开展多层面的合作。探索并鼓励以学校为主的“现代学徒制”培养模式,以及以企业为主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模式,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的本市企业,按每培养1名毕业生给予2000元补助。

  4.提升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水平。强化“双师型”、“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绩效评价标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向一体化教师适当倾斜;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从事兼职教学的,参照职业院校相应级别教师平均课时费标准给予补贴。

  5.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我市技工院校毕业生取得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证书,参加我市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审、职位晋升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并按我市有关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整合各方资源,构建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业协会为主体,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

  1.鼓励并支持企业加强在职培养。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完善自主培训并支持员工参加社会培训机构培训,建立面向全体员工的职业培训制度。对全年培养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达10人(次)以上的本市企业,分别按高级工每人(次)30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次)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支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保障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参与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等方面,与公办培训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各镇区要重点培育1家以上示范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制度,对全年技能晋升培训量达到1500人次以上,且有500人次以上获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优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每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培训奖励。

  3.推进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市技师学院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作用,面向社会劳动者、企业、职业院校师生开展高水平的技能实训、职业资格鉴定、师资培养、职业标准开发、职业技能竞赛等服务。对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

  4.扶持大师工作室建设。依托工艺美术大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能带头人,开展带徒传技、技术攻关等活动,推动传统工艺技能传承和生产技术进步。进一步完善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引导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行业协会申报设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大师工作室,对成功申报的给予经费扶持。

  5.推动全民技能提升。用好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完善并落实不分地域、不分户籍、终身培训的均等化培训补贴制度。探索推行企业培训与国家职业技能考证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能力。

  (三)畅通引才渠道,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进一步完善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引进、入户相关政策,消除阻碍高技能人才引进、入户的政策壁垒,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吸引国内外各类高技能人才来我市工作。

  1.充分发挥人才引进平台载体作用。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体系,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大力举办形式多样的高技能人才招聘活动。

  2.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补贴力度。市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引进的高级工或技师(高级技师)到我市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分别按高级工每人100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500元的标准对服务机构进行补贴。引进同一名高技能人才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3.进一步放宽技能人才准入门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及准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员工,从事与职业资格对应岗位工作,且经企业推荐的,可参照高技能人才入户管理规定申请直接入户。鼓励港澳台及外国籍高技能人才到我市就业。

  (四)突出能力业绩,创新高技能人才评价办法。

  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加快建立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相结合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体系。

  1.提高政府评价与企业评价契合度。探索并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组织开展技能人才多元评价,对经评价符合发证条件的职工,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开展评价的单位,财政给予经费补贴。凡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的我市企业或行业协会,评价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达5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贴;经上述企业、行业协会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可按有关政策享受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2.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基础工作。鼓励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参与新职业(工种)开发工作,开发内容包括职业标准、考核大纲、教材、题库。对经省审核认定开发成功的,财政给予经费补贴。其中,成功开发新职业工种(职业标准、考核大纲、教材、题库)的,给予每个职业(工种)每个等级3万元补贴;成功开发专项能力考核规范的,给予1.5万元补贴;成功开发或更新国家(省)题库的,参照省有关标准等额补贴。

  3.提升技能鉴定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申报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高素质技能人才鉴定考评员、质量督导员队伍,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对在我市工作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在省内新考取考评员、质量督导员证书的个人,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高级考评员的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

  4.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鼓励并引导行业、企业及群众团体等社会力量,开展各种形式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将职业院校师生技能竞赛纳入全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建立技能竞赛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互通机制,对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竞赛中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并获奖人员,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给予奖励。

  5.加强高技能人才成果展示及合作交流。依托市人才节、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展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产品创新、教育培训等领域所取得成果。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提升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

  (五)落实补贴政策,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完善以企业、行业协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辅助的技能人才奖励机制,引导企业实行技能人才岗位绩效工资、协议工资、技能职务津贴以及年薪制相结合的薪酬制度。

  1.建立技能人才待遇补贴制度。鼓励企业在关键岗位设立“首席技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试行技术入股、企业年金制度等激励机制。鼓励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在内部分配上,建立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的机制,对受聘相应技术岗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分别参照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级别享受薪酬待遇。鼓励企业合理使用技能人才,凡中级工以上人员用工数3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关于印发中山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08〕45号)规定,参与优秀企业或优秀企业家评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并按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先进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等补贴。

  2.提高技术能力水平的权重与分值。在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指标中,将职业技术能力水平作为重要因素,提高其在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和分值。每年由企业、行业推荐20名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认定为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并享受相关待遇。

  (六)加强服务引导,增创高技能人才环境优势。

  1.优化人才工作环境。坚持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文化留人、感情留人。引导企业克服小富即安、甘于现状的倾向,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以更加广阔的空间和舞台纳才留才。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工资调查,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和指导价位,督促企业提高和落实高技能人才工资待遇。落实企业税收返成等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推行股权激励、企业年金,吸引和留住高技能人才。紧贴高技能人才特点,建设丰富多彩、拴心留人、催人奋进的企业文化。通过组织行业交流、技艺切磋、赴外进修等,为高技能人才学习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素质提升提供广阔平台。

  2.优化人才生活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水平,着力解决高技能人才入户、住房、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设立绿色通道,为高技能人才提供代理档案、入户办理等“一站式”服务。加强劳动监察执法,督促企业全员足额为员工参保。完善工业园区的公交站点和物质文化设施,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增强生活便利度和幸福感。

  3.优化人才社会环境。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技能人才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成功事例以及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和“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读职业院校、当技能人才”的社会导向。加大中山城市形象宣传,不断提升中山作为“伟人故里、和美家园、产业高地、人才福地”的知名度,增强纳才聚才的吸引力。

  三、组织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成立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和体育局、财政局、科技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国资委、流动人口办、工商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各镇区、职业院校组成。各相关部门、各镇区联动配合共同推进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策落实资金安排;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国资、流动人口管理、工商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职工技能提升活动;各镇区发挥积极作用,确保政策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建立政府、企业、劳动者、社会共同承担,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每年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各镇区要相应安排资金,对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师资培训、国家职业标准制订和题库开发、教材开发、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申请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各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政府资金投入效益。

  2.规范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企业要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合理使用,确保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三)夯实工作基础。建立技能人才供需监测及发布制度,及时掌握高技能人才供需情况,指导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建设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定期发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以及各类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工资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标准消息。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行业组织在发布需求、规模预测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四)强化督导考核。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区要把技能人才培养作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内容,制订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本行业、本地区人才发展规划,统一部署推进。推行高技能人才工作考核制度,将落实领导机构、调查统计、培养引进、资金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纳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区年度人才工作和科学发展考核指标体系,督促抓好落实。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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