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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4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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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火炬区财政局、各镇街财政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我市部分补贴项目标准

  (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获得《中山市紧缺适用技能人才补贴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级别证书的,补贴标准上浮30%。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我市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不含学生学徒制)培训的,规范实施培训,学徒经评价考核合格的,按照每人每年5000-8500元标准予以补贴。学徒获得《中山市紧缺适用技能人才补贴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级别证书的,补贴标准上浮30%。学生学徒制按照粤人社规〔2022〕26号规定,统一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予以补贴。

  企业按规定申报确定为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含链主单位、生态企业),在学生学徒、技培生学徒经备案审核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后1个月,可向备案人社分局申请预支30%的补贴资金。其他备案企业在培训开班后3个月内,可向备案人社分局申请预支50%的补贴资金。

  (三)项目制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项目制承训单位,为培训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考核合格但未在《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内的,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计算补贴总额,对承训单位予以补助;培训合格人员获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内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照补贴标准目录标准计算补贴总额,对承训单位予以补助。培训对象获得《中山市紧缺适用技能人才补贴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级别证书的,补贴标准上浮30%。

  二、明确主体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遴选确定全市项目制培训项目、培训规模;发放项目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二)各镇街人社分局负责监管辖区内各单位(含培训机构、企业等)开展的各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受理并发放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指导各镇街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及培训补贴发放各项工作;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单位推进创业培训工作;市人力资源考试院负责指导各镇街、各单位推进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突出地域特色、切实提升培训实效。各镇街要紧密围绕本镇街产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各类技能提升培训活动,提高培训针对性、有效性。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等重点就业群体的技能培训服务工作,促进就业。

  (二)把握主体责任,做好培训质量督查。市镇两级人社部门要建立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真实性、完备性审核制度,实行开班审核、过程检查和结业审核。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实施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管理,对于首次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要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已开班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期间要进行随机现场抽查,并建立相应检查监管档案。要指导企业、机构按规定做好台账整理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以备核查。

  (三)严格各级审批,做好资金风险防控。各镇街要做好培训资金的宏观调控,统筹用好培训资金;要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培训资金总量,有计划地开展培训,严防出现资金缺口,确保培训工作和补贴申领有序开展。要强化资金使用安全,严格落实分级审批制度,按照规定使用、审核和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发放台账。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及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

  四、其他事项

  为确保提升行动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提升行动资金进行分账核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建立资金支出台账和定期对账制度。

  《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完毕,不再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申领申请。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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