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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2007-01-08  信息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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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精神,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
  从200671日起,统一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20066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7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城镇户籍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农民工按不低于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用五年时间逐步过渡到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7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6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
  参保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7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6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6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6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7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6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7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87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19986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7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7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7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6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7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6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7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过渡期计发办法。
  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71日至20116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
  1、对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71日至20076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200771日至20086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200871日至20096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200971日至20106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201071日至20116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20117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
  2、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630日止的标准执行,即基础养老金以我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到2001630日,调整计算到2005社会保险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到2006630日止,除数按120计算。
  3、对200671日至本办法实施时申领基本养老金并已按原办法计发的参保人,统一按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高于部分按本款第一条规定的比例计发,200671日至本办法实施时按比例增加的待遇予以一次性补发;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四)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6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7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此类参保人户籍所在地不在我市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我市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死亡待遇计发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完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在国家出台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前,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测算,每年7月调整,具体调整方案按省有关规定实施:
  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中山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
  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其调整增加额等于或小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不再调整;调整增加额大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其高出部分予以补齐。
  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大对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要从实际出发,不断拓宽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积极探索开展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等方面的工作,满足退休人员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要加大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投入,加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建设步伐,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服务水平。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所提及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均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指数化平均月缴费工资相关参数的计算办法、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发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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