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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11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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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6号)文件精神,中山市今年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稳岗返还条件

  我省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截止时间计算到2023年底,含已补缴的欠费月数),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5.5%计算),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未处于异常经营状态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上述规定实施。

  二、政策实施时间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稳岗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40%返还。

  四、参保单位划型

  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按大型企业划型。除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外的其他参保单位按年均参保人数划型,300人(含)以上为大型企业,300人以下为中小微企业。其中,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本划型标准仅适用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各参保单位不得以此作为享受其他政策的依据。

  五、待遇申请方式

  (一)免申即享。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实行“免申即享”,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筛查名单、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公开相关信息(税务机关也通过电子税务局协助推送通知信息)、免申即享单位确认、发放待遇等流程办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核对和确认本单位划型、人数、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

  (二)主动申请。劳务派遣单位不在“免申即享”之列,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主动提交申请。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对象范围、享受条件、资金申领分配使用、审核发放、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违规责任等,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4号)贯彻实施(详见附件)。

  六、稳岗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七、组织实施机构

  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统一经办部门的要求,稳岗返还统一归口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公示、发放。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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