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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合同编——默认一般保证
发布日期:2022-04-02  信息来源:中山市普法办 中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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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王一生节约,积攒下50万存款想养老。小李是老王儿子小王的朋友,看着最近因为疫情原因,口罩生意很好做,就想投资一个口罩厂,但需要100万购买口罩机器,于是找到老王想借钱50万。小李在借钱现场给老王写下借款合同,约定这笔借款的利息是两分利息,还让自己的朋友小黄在保证人处签字按指模。

  随着国家措施得当,疫情逐渐缓解,口罩厂还没有建立起来就发现口罩生意已经没法做了。小李负债累累之下,干脆直接变卖了全部机器设备然后人间蒸发了。老王这时就慌了,他直接找上了小黄,要求小黄还钱,因为他记得如果欠债的人还不起钱,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钱。小黄这时候说,他是签订的保证人,不是连带保证人,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他这种情况是被默认为一般担保人,一般担保人需要老王去起诉了小李并经过执行后,确认小李没有钱可以还以后,才能再去要求他还钱。离开了小黄的家,老李万念俱灰,百般无奈之下找到了一个律师想拿个主意。律师告诉老王,虽然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小黄是有权认为自己是一般担保人的,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的规定,一般担保人一般是在借款合同的债权人经过起诉或仲裁后,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债务人还是还不起钱的,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还钱的责任,但是如果债务人也就是小李这时候已经下落不明,又已经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还钱。最后,律师找到小黄,告诉小黄一般保证人在特殊情况下还应该承担还钱责任后,小黄不情不愿的把老王的50万还了。

  保证形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行为按照一般保证处理,保护了保证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让保证人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该承担的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受害者寻求法律的援助,必得其佑,施害者利用法律来逃避责任,必无法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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