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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合同篇—无提示的格式条款可以主张不存在
发布日期:2022-04-18  信息来源:中山市普法办 中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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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陈想买一辆二手车,就找到开了车辆交易平台的爱车公司了解市场行情,爱车公司的业务员小明很会说话,几句话就让小陈决定委托爱车公司帮他搜寻市场上合适的二手车。双方签合同的时候,小明没有告诉小陈,合同有一个格式条款,这个格式条款约定,小陈接车的当场,就应该对雨刮和灯光等进行现场验收,现场没有提出问题的,后续小陈不能向爱车公司追责。

  爱车公司很快就给小陈找到了一辆合资轿车,小陈看到以后觉得品牌、车型、外观都很好看,就粗粗一看然后把车开回来了家。结果第二天下雨,小陈打开车辆雨刮的时候才发现,雨刮是坏的。小陈很着急,这刚买的车,雨刮还第一次用就出了问题,就立刻去找爱车公司和小明解决问题。小明这时候拿出合同,说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小陈如果现场验车没有提出雨刮的质量问题,就不能后续再提出了,自己不仔细验车,只能怪自己。这样一说,小陈也觉得自己委屈,如果自己知道这一个合同格式条款,肯定会当场验车的,但这不是自己不知道嘛。小陈越想越气,觉得自己被坑了,就找自己的律师朋友诉苦。律师朋友告诉小陈,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爱车公司应该提醒小陈注意这种对小陈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否则小陈可以主张这个格式条款从来不曾出现在合同中,因此小陈完全可以要求爱车公司解决这一个质量问题。经协商,最终爱车公司为小陈更换了雨刮,还检测出来了其他问题,都一一更换了受损的零部件。

  格式条款存在的初心是为了增加社会整体效率,但是却常常好经念歪了。《民法典》新规定无提示的格式条款可被主张不存在这一规则,就是为倒逼格式条款的起草方主动且全面的向另一方提示落笔签名的风险,其实,只要起草方问心无愧出合同,又岂会担心另一方知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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