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搜索: 人才引进 社会保险 创业 培训补贴 技能鉴定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以案释法
社保“代缴”一场空!这些行为将被重点打击
发布日期:2022-04-29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分享:

2022年4月至12月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

总体安排和有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

打击违规参保、补缴社会保险费 

骗取社保待遇等行为


1.jpg


一起再来复习下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补缴骗取社保待遇行为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监督举报方式

  欢迎知情群众通过电话、信箱、网站等渠道,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提供有关违法线索。

  举报电话:12345。

  可通过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查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指引

2.jpg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