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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继承法篇—公证遗嘱不优先
发布日期:2022-05-30  信息来源:中山市普法办 中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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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陈一生节约,省吃俭用在城里买下一套房产。老陈有一个儿子小陈,一个女儿小美,小美早早出嫁,老陈和小陈两个人居住在老陈买下的房产里。

  老陈因为年老体衰,担心自己意外去世,留下的财产会引起纷争,也为了让小陈可以对自己更加孝顺,就在儿子小城的陪同下去了公证处办了公证遗嘱,约定老陈死后,房产由小陈一个人继承,小陈拿到了遗嘱后欢天喜地。

  好景不长,小陈后来因为工作调动,就搬到了隔壁市工作,离开了老陈的房子,独自在工作地租房生活。

  慢慢的,小陈因为工作繁忙,尤其是子女出生以后经济压力也大了起来,就松懈了对老陈的关心和照料,甚至在老陈生病时也不回去看望老陈,只是要小美代他去照顾老陈。老陈在病中,天天受到小美的照料,发现小美对自己很孝顺,他心里过意不去,就悄悄和小美写了一份新的遗嘱,约定老陈过世后小美和小陈平分那一套房产。

  不久,老陈因为脑溢血突然去世,小陈和小美因为房产的继承问题就闹了起来,房子被小美住着。小陈早些年和一个律师谈过恋爱,知道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优先,而小美的是自书遗嘱,不能变更自己的公证遗嘱,觉得自己稳操胜券,就律师也不请,自己一个人把小美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小美腾空房屋。

  法官在调解中约齐两人,告诉小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2条中规定的遗嘱效力是以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虽然我国曾经的《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优先,但是这一部法律现在已经被《民法典》取代了。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小陈和小美按照老陈的最后一份遗嘱,平分了老陈遗留的房产。

  遗嘱是逝者对自己身后事的最终安排,公证遗嘱确实是一种完善的遗嘱形式,但是却不能用形式完整为理由漠视逝者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优先原则,规定最后一份遗嘱方有效,目的就是为了让逝者能含笑于九泉之下,生者不起纷争于家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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