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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侵权篇—确定自甘风险原则
发布日期:2022-06-13  信息来源:中山市普法办 中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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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李和小王都是足球迷,因为经常一起踢球就认识了。小李身材轻盈,跑得快,又敢冲,是本地民间足球队的金牌边锋,而小王身体壮实,经常后撤当后卫。因为小李和小王家住的很近,经常一起到附近河边的荒草地约野球,训练自己的脚上功夫。

  这一天,小王又过来约小李出去踢球,为即将到来的社区足球赛热身。小李本来感觉今天草地有些湿滑,不想出去踢球,但还是和小王一起出去了。双方到了荒草地,果然这里比较湿滑,但还是开始了踢球。小王果然体现了一个后卫的素质,堵得小李带球过不去。小李心里一横,就想硬冲,但还是被小王一撞,身体失去平衡,于是摔成了骨折。小李出院后就把小王告了,小李觉得,小王在湿滑的天气约他出去踢球,在拦截撞倒了他,还没有及时拉他一把,就应该承担自己全部的医疗费、误工费和营养费。小王本来也心里有愧,但是一听小李这个要求金额,就只能去找律师求助。律师告诉小王,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小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也就是小李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小李对荒草地湿滑有明确的认知,对足球活动的激烈性也很明白,也是自己作出危险的踢球动作,应该自行对自己的伤情承担损失。最终,小李在律师的调解下,选择了撤诉。

  文体活动中不乏如足球这种对抗性的运动,出现伤害是偶然中的必然,参与者自愿参与这些风险性活动,只要加害人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就不应当追究加害人的责任。《民法典》给各位激烈活动爱好者提个醒,一是参加活动前充分了解此项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二是活动中要注意对自己和对他人的风险动作。通过自甘风险原则,激烈的文体活动可以在风险中放心开展,在各方的注意中安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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