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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人格权篇—阻止性骚扰企业有责
发布日期:2022-08-01  信息来源:中山市普法办 中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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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美从小就很漂亮,长大了也爱穿得比较前卫。毕业后,小美进入了一家民企当文员,一直都做得挺合适的,也没有什么波澜。直到营销部门调来了一个中年男经理。这个男经理站稳脚跟后,就把注意力放到了小美身上,动不动就要请小美吃饭,还经常以加班为理由,把小美单独留在公司里。在小美面前讲黄段子,甚至对小美动手动脚。

  小美在不胜其扰,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公司人力部门投诉了这个男经理。                人力部门研究后觉得,处理职场性骚扰问题是一个道德问题,道德问题不能影响公司更重要的销售任务。更何况,营销部门为男经理求情。说经理只是言语骚扰,毕竟没有深一步的动作,      处理有点小题大作。最终人力部门也就口头上让这个男经理注意一点,这事就过去了。

  小美面对人力部门的不作为,实在没有办法,而这时,男经理已经知道小美举报了他,就在工作中各种欺负小美,让小美痛苦不堪。小美想了半天,想出一个办法,就是把性骚扰的情况和证据同时发给了公司领导层,然后提交了辞职申请。

  公司领导不知为何事情已经如此严重,而自己的人力部门却不处理事情,便把人力部门和营销部门负责人都叫过来了解情况。

  听完汇报以后,公司负责人很无奈,大声告诉他们,根据最新的《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用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进行不当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性骚扰的,而且还明确说了机关、企业和学校等单位都有预防和处理性骚扰行为义务。这不是小题大作和道德问题,这是法律义务。从今天起公司全体人员都要学习《民法典》的规定,公司要严格处理任何的性骚扰行为。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有很多相对立的意见。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该规定不仅是让遭遇性骚扰的受害人获得了更低门槛的求助方式,更是让全社会获得了对性骚扰的联防联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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