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一)市政府明确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监管。为此,2016年12月,我局制定《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中人社发〔2016〕427号),有效期到2019年10月30日止。为切实加强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我局依据省、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重新制定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功能定位、孵化对象、服务内容、孵化期限、年度目标、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绩效考评等措施,同时明确《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12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19〕239号)工作部署,明确将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打造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中山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合作平台。
二、政策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12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中府办会函〔2016〕122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19〕239号)有关精神,为加强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项内容。第一、二、三、四项明确了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功能定位、孵化对象、服务内容、孵化期限。第五项按照预算绩效评审报告为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定年度工作目标。第六、七项明确了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第八项明确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年度预算资金具体支出要求。第九项说明了对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绩效考评的要求和安排。最后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有效期以及对以往政策的取代情况。
四、文件实施的对象及其带来的影响
《办法》实施对象为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2016年12月,我局制定《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中人社发〔2016〕427号),有效期到2019年10月30日止。为延续政策,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结合试行总结经验和问题,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将对文件实施对象在运营过程中进行约束性的监管,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中山市易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