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2份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范性文件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1.为做好规范性文件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我局近期对涉及人社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及时清理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2.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82号)相继实施后,已取代了《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9〕235号、中人社规字〔2019〕7号)该文件,故需予以废止。
3.在《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0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4号)相继实施后,已取代了《印发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中人社发〔2011〕173号)该文件,故需予以废止。
二、《公告》制定的政策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
对我局确定废止的2份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发布,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