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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13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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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在吸引人才、培育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博士博士后工作平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博士博士后管理服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一)规范平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博士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以“建机制,搭平台,强服务”为工作重点,通过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努力搭建沟通平台、积极提供特色人才服务等举措,吸引培养汇聚高层次人才。随着博士博士后平台数量增加,我市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无论是在站数量还是进站人数方面都稳步增长。截止2020年12月,我市共有83个博士博士后平台,其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5家、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42家、博士工作站26家,博士后平台在站博士后47人,博士工作站在站博士约240人。2020年新增博士后13人,增幅27.6%;新增博士119人,增幅100%,对进一步提高博士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及效能管理,促进博士博士后工作平台高质量发展,发挥对博士博士后人员的引育留作用。

   (二)完善制度建设和资金安全使用的需要。博士后平台及人员的资金使用管理目前只能依据2010年出台的《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43号)相关规定,中山发〔2017〕2号(人才18条)文出台后,资金发放标准和流程等要求都有所变化,但资金管理方面未再相应出台新的制度。博士平台及人员的资金使用管理目前只能参照中委办〔2010〕43号相关规定,一直未有明确规定。

  按照《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中人社发〔2018〕3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新增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广东省博士工作站,我市财政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50万元建站补助;博士后人员享受两年30万元生活补贴和研发经费以及其他配套政策补贴。近两年,累计发放博士后建站扶持资金和博士后人员各项经费补贴分别为687万元和842万元,博士工作站建站扶持资金800万元,数额较大。因此,亟需配套出台新的博士和博士后的资金管理制度,以便明确资金的类别、扶持对象、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办理流程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化解廉政风险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二、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43号)、《关于印发中山市调整完善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2〕2号)、《中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中人社〔2018〕365号)、关于再次征求《广东省博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基本框架

  《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根据国家、省、市的博士和博士后管理服务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43号)中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明确规定博士博士后平台及研究人员的扶持资金的类别、扶持对象、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办理流程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共七章26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博士和博士后资金的类别、适用对象、资金设立目的等;第二章部门职责,主要明确人社部门和各设站单位的职责;第三章建站补助,主要明确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站补助标准、申领流程、资金用途;第四章博士后研发经费和生活补贴,主要明确博士后人员研发经费和生活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及研发经费的用途;第五章其他经费,主要明确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配套资金标准、博士后平台和科研人员年度绩效评估优秀奖励标准以及相应申领流程;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对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提出要求及违规的相应处理办法;第七章附则。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及资金类别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资金类别包括对博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的建站补助、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研发经费和生活补贴、在站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配套资金、绩效评估优秀的博士后工作平台和博士后人员一次性奖励金。

  依据来源:《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365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后工作绩效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人社规字〔2020〕9号、中人社发〔2020〕130号)

  (二)规范资金办理流程

  《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重点明确了建站补助、博士后研发经费和生活补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配套扶持资金的具体标准,明确了项目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具体流程。

  依据来源:《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山办发〔2019〕3号)

  (三)提高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在中山发[2017]2号和中人社发〔2018〕365号的基础上,提高了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9.6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万元。

  依据来源:《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第3点明确全省在站博士后资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该文件发文时间为2017年12月,在我市《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发文时间之后,结合省人社厅意见,将生活补贴调升至省规定的标准。

  (四)新增海外引才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设站单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依据粤组通[2017]46号文件有关规定,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名高校引进的国(境)外博士来我市从事博士后工作的,省财政给予总计100万元补贴。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名高校引进的博士和博士后,且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财政另给10万元生活补贴,按我市高层次人才待遇发放方式予以发放。

  依据来源:《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第5点、第6点

  (五)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重点明确了建站补助、博士后研发经费和生活补贴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

  依据来源:《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8〕365号)、并参考关于征求《广东省博士博士后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18条)》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再次征求《广东省博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13条)》意见的函中有关条文内容

  (六)明确设站单位的主体监管责任

  《资金管理办法》第六章明确要求设站(基地)单位应加强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设站(基地)单位每年初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组织绩效评估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费收支结余情况、经费管理情况和使用绩效情况等。

  (七)其他

  《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文件实施起始时间,也明确设站单位可以结合实际自主提高博士人员待遇。

  五、办法实施的影响

  (一)提高对博士博士后人员的吸引力,进一步发挥博士博士后工作平台对博士博士后人员的引育留作用。

  (二)建章立制、明确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及效能管理。

  我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单列出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博士博士后平台及研究人员的扶持资金的类别、扶持对象、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办理流程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三)提高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坚决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在站博士后日常经费制度。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的规定,博士后生活补贴从每人每年9.6万元提高到15万元,每人每年提高了5.4万元,在站2年合计提高了10.8万元,增幅达56.2%,并保持我市规定的博士后研发经费不变。

博士后研发经费与生活补贴


博士后

研发经费

博士后

生活补贴

合计

(资助2年)

目前标准(万元/年)

5.4

9.6

30

调整标准(万元/年)

/

15

40.8

  (四)新增省规定的国(境)外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对国(境)外引进的博士和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出站时间为准)的,市财政另给10万元生活补贴,按我市高层次人才待遇发放方式予以发放。

  (五)办法实施后,根据目前在工作站(基地)博士后人员的情况,预计对博士后人员资助2年将增加财政支出共507.6万元(47人*10.8万);海外引进符合政策条件的博士和博士后人员预计每年35人左右,每年增加财政支出350万(35人*10万)。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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