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说明
2018年11月我局出台了《中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中人社〔2018〕365号)(中人社规字〔2018〕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为我市博士后平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了政策支持。随着省、市相关新政策的推出,周边地市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逐步调升,原办法部分内容需做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为进一步发挥我市博士和博士后平台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在吸收近年来本市和其他地区在博士和博士后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基础上,我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要求,从2018年起,广东省开展博士工作站建设工作。截至2020年12月,我市共有26家博士工作站。省级部门已就《广东省博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了各地市三次意见,暂未出台正式文件,但已建站单位亟需我市出台有关政策以指导做好博士工作站建站和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议各地市在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先行制定本地博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二是《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文中明确规定,从2018年起全省在站博士后资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2年,由各地市财政负责。留珠三角工作的国(境)外博士和博士后另给10万元生活补贴。我市现有待遇暂未达到文件规定的标准,需要完善。
三是周边地市的博士和博士后待遇不断调升。如珠海市每名在站博士后20万元生活补贴/年,出站后留(来)珠海工作的给予50万生活补贴,分5年发放。江门市从2021年开始每名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也提升至20万元/年。佛山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18万元/年,每个课题项目一次性给予科研经费20万元,出站后留本市工作的博士后给予2年30万元生活补贴,国(境)外引进的另给10万元生活补贴。
四是近年来我市针对高层次人才和博士博士后平台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人才24条”)、《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多份文件,原办法部分内容需要依据新的文件予以修订。同时对原办法中表述不够明晰的进站年龄、在站时间等招收管理内容表述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二、办法的基本框架
《管理办法》有六章共36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目标任务、文件依据和适用对象;第二章管理机构,主要建立层级管理机构,明确各方职责;第三章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主要明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广东省博士工作站设立和管理的要求;第四章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引进和管理,主要明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广东省博士工作站招收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方法,同时明确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在、出站管理服务要求;第五章扶持政策,主要明确对科研创新平台及在各平台工作的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扶持政策;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文件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管理服务对象
《管理办法》将博士工作站纳入管理服务范围,第二条适用对象增加了博士工作站,第三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博士工作站是指……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的人员”。同时在第三章对博士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做了规定。第五章增加了对博士工作站的扶持政策。因应我市已开始筹建综合性大学,前瞻性地将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也列入设站单位管理范围,服务与管理方式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致。
(二)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条件遵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考虑到国家、省在“十四五”期间将会出台新的文件,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改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因此对于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不再做细化的规定,在第九条表述为科研创新平台的“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和提交资料,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申报通知执行。”
(三)完善博士和博士后人员管理服务内容
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征求广东省博士博士后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明确了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年龄、在站时长、职称评定、档案户口迁移等有关规定。
(四)加大博士和博士后扶持政策力度
一是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待遇。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有关规定,将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15万元/年,期限2年。
二是上浮民营企业建站补助。根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山办发〔2019〕3号)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增加了“民营企业设立工作站、基地、博士站的,按市有关政策享受现行额度上浮10%的建站补助。”条款。
三是明确博士和博士后出站后待遇。结合我市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博士和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被认定或评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层次的人才待遇,人才待遇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不再另给予生活补贴。”
四是做好海外引才配套扶持政策。契合省市积极开展海外引才的有关精神,第三十五条增加了引进国(境)外院校毕业的博士来我市做博士后和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有关优惠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博士和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另给10万元生活补贴,按我市高层次人才待遇发放方式予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