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范性文件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一)为做好规范性文件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我局近期对涉及我市人社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我市于2022年1月已出台《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了新的规定,已取代《印发关于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411号),故需予以废止。
(三)《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中人社发〔2018〕13号、中人社规字〔2018〕1号)所适用的上位依据《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已废止,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故需予以废止。
(四)《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规则的通知》(中人社发〔2020〕75号、中人社规字〔2020〕3号)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冲突,相关工作直接适用《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规定,故需予以废止。
二、《公告》制定的政策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制定。
三、《公告》制定程序说明
我局于2022年1月份组织局属有关单位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拟确定废止《印发关于中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411号)、《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中人社发〔2018〕13号、中人社规字〔2018〕1号)和《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规则的通知》(中人社发〔2020〕75号、中人社规字〔2020〕3号)三件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3份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向市直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公告》于2022年4月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我局对市司法局审核意见全部采纳。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我局确定废止的三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发布,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