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印发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清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我市人社领域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法合理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推动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中法行办〔2022〕12号)相关要求,我局起草了本清单,旨在统一人社领域包容审慎执法基准,完善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方式。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其他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等依据如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
三、主要内容
《清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从轻处罚清单,涉及职业中介、劳动用工、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监管领域,对9种轻微违法行为经责令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第二部分为免处罚清单,涉及职业中介、劳动用工、就业登记等监管领域,对6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不予处罚。
四、监管措施
《清单》通过综合考虑案件“涉及人数、涉案时间、查处记录、违法所得”等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一步增强了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可操作性;以“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为配套监管措施,确保行政管理目的实现。对于列入清单管理的事项,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灵活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以实现行政执法“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