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欧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莫某羽、覃某兰、莫某玲与你方关于社会(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劳人仲案字〔2025〕5807号)已作出仲裁决定。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及仲裁决定书,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及仲裁决定书。本会于202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并自2025年7月16日起中止审理。现因本案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已消除,故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本案从2026年1月22日起恢复审理。
本会现定于2026年4月7日15时00分,地点: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3号,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凤分局,仲裁员:梁泳霞、李滢、麦文健开庭审理此案。并决定于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3月29日期间中止对本案的审理,该期间不计入本案审理期限内。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3号镇综治维稳中心一楼仲裁受理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凤分局,联系电话:0760-22789082)领取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及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27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