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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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受理梁国愈与你方关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2〕9923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工资差额5886.36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该条文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4号沙溪人社分局一楼8号窗口,联系电话:0760-87329842)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