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段天兰与你方关于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3〕101号)已作出仲裁决定。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仲裁决定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民众街道俊景路12号民众人社分局二楼仲裁调解办公室,联系电话:0760-85707872)领取仲裁决定书等文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