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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3〕2573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1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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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长沙城市驿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本会受理马敏莉、黄冬晓、伍迪、谢旭灏、梁羽金等14人与你方关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3〕2573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谢旭灏、林振宇等2人撤回有关2023年1月工资的请求;二、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㈠申请人郭凤凤2022年11月工资3069元;㈡除申请人郭凤凤外,其余申请人等13人2022年12月工资38866元;㈢申请人马敏莉、黄冬晓、伍迪、梁羽金、郑舒敏、王瑾、黄锦威等7人2022年12月提成29172元;㈣申请人伍迪2023年1月提成1260元及申请人马敏莉2023年1月提成7360元;以上四项合计79727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长江北路163号东区人社分局7号窗口,联系电话:0760-88234208)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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