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文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黄万萍与你方关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3〕9199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本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3年8月工资1160元;㈡2023年7月22日至同年8月16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26.67元;以上二项合计3486.67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99号坦洲人社分局一楼信访接待室仲裁业务窗口,联系电话:0760-8678680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