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二被申请人万汇隆(中山)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张超、第一被申请人中山市汇湾建材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209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本案作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6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二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1688.64元;三、第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11月6日期间工资及工资差额13061.5元、2023年7月2日至2023年11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388.17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723.52元,合计39173.19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中209号之一行政服务中心一楼103室,联系电话:0760-8660925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