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东区分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刘嘉泳、第一被申请人沃锐企业服务(大连)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国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736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第二、第三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如下:一、第二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10月工资共18000元;二、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支付事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关于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支付责任的请求;四、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长江北路163号东区人社分局7号窗口,联系电话:0760-88234208)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