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鼎富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包永玉与你方关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1141-2号)已作出仲裁决定。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仲裁决定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小榄镇裕洲路63号小榄人社分局仲裁庭一楼仲裁案件受理处,联系电话:0760-22838329)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