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恒冠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郑超明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2964-2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4年1月工资5429.2元;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884.49元;以上合计32313.69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长江北路163号东区人社分局7号窗口,联系电话:0760-88234208)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