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一被申请人中山市鹏达装卸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王和平、第二被申请人中山市鑫航物流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1993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第一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停工留薪期工资16734.90元;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619元;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068元;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17元;㈤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以上合计共83258.9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3号镇综治维稳中心一楼仲裁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60-22789082)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