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一被申请人中山雅淇防护服装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何荣、第二被申请人港雅防护(中山)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4235号)已作出仲裁决定。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仲裁决定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2008年11月26日至2024年3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两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2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00元;3.两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898.21元;4.两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2853.6元。现申请人于2024年7月9日向本会提出撤回第一项关于确认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2008年11月26日至2024年3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和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一项关于确认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2008年11月26日至2024年3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和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00号党群服务中心四楼403室,联系电话:0760-88418001)领取仲裁决定书等文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