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启斯照明有限公司小榄镇分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梁峰莉与你方关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3080-3号)已作出仲裁决定。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仲裁决定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2023年11月工资2068元;二、2023年12月工资1771元。申请人经本会依法送达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对本案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小榄镇裕洲路63号小榄人社分局仲裁庭一楼仲裁案件受理处,联系电话:0760-22838329)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