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一被申请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张文婷、第二被申请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4191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如下:第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工资7254.86元;㈡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工资13812.48元;㈢2022年8月至2023年9月工资差额6953.40元;㈣2023年12月工资5634.57元;㈤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工资14082.86元;以上合计47738.17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西区街道沙朗恒苑路31号西区人社分局三楼仲裁窗口,联系电话:0760-88559345)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