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哲力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中山分所:
本会受理申请人陈华欣、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哲力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2556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的工资55184.99元;㈡工资利息1465.46元;以上合计56650.45元;二、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二项和第三项仲裁请求;三、驳回申请人其余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西区街道沙朗恒苑路31号西区人社分局三楼仲裁窗口,联系电话:0760-88559345)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