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二被申请人中山市合辉灯饰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陆文强、第一被申请人湖南省色诺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3706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9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3年7月至9月工资差额12000元;㈡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9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196.17元;以上合计54196.17元;三、第二被申请人无需承担上述款项支付责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接访大厅仲裁窗口,联系电话:0760-8887261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