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东凤镇礼宁包装印刷厂:
本会受理罗亚葵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3〕8764号)已作出仲裁决定。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仲裁决定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本会于2023年12月7日对申请人罗亚葵与被申请人中山市东凤镇礼宁包装印刷厂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3〕8764号《仲裁裁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中劳人仲案字〔2023〕8764号《仲裁裁决书》中第七页第一行“2023年4月至同年8月”补正为“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第八页最后一行“2023年4月至同年8月”补正为“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3号镇综治维稳中心一楼仲裁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60-22789082)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