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雄景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李锐江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3749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工资差额75500元;㈡2022年1月及2023年9月期间垫付的报销款28393.78元。以上合计103893.78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美景大道46号南朗人社分局一楼信访室,联系电话:0760-28191233)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