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鑫华盛刀具制造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杨嫒玉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3〕3122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3号镇综治维稳中心一楼仲裁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60-22789082)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