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凌航服饰行(个体工商户):
本会受理潘佳曼与你方关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7214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一、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13日工资12115.38元;二、2024年5月19日至2024年7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423.08元;以上合计:21538.46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4号沙溪人社分局一楼8号窗口,联系电话:0760-87329842)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