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三乡镇城成模具加工店:
本会受理刘孙坚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6112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本案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9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4年3月9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20555.94元;㈡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467.97元;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239.79元;以上合计34263.7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三乡镇振华路4号三乡人社分局仲裁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60-23386380)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