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二被申请人中山市迦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潘虹青、何金枝、何瀚林、第一被申请人中山市蒂米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7423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第一、第二被申请人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何义祥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17年8月至2024年4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同年4月7日工资8000元、丧葬补助金9884.5元及抚恤金29653.5元,以上合计47538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9号黄圃人社分局综合窗口,联系电话:0760-2322916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