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德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叶晓雨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8081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2529.58元;二、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一、第三、第四项仲裁请求(第一项仲裁请求:2024年7月工资5761.26元;第三项仲裁请求:2024年5月至7月补贴1800元;第四项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楼大堂劳动仲裁窗口,联系电话:0760-88290208)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