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向日葵儿童早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麦婉婷与你方关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7334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一、三项仲裁请求(第一项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8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三项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2日至8月6日期间年假工资431.8元);二、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23日至7月20日期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差额17608.1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长江北路163号东区人社分局7号窗口,联系电话:0760-88234208)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