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沙溪镇富枫红木家具店(个体工商户):
本会受理李贵成与你方关于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8681号)已作出仲裁决定。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及仲裁决定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7733.58元、工伤九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138.1元、工伤九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141.8元、工伤九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67.2元、停工留薪期4个月零3天的工资26940.69元、停工留薪期半年的护理费27000元、住院16天交通住宿费800元、住院16天伙食补助费112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即2N为6570.9元,共计205332.27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会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依法注销。本会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本会立案后注销的,故其方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4号沙溪人社分局一楼8号窗口,联系电话:0760-87329842)领取应诉通知书和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