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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4〕8819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18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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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和谊照明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吴万祥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8819号)已作出裁决。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裁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会对本案作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5日工资16278元;㈡2023年11月22日至2024年6月2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6576.56元;㈢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8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2050元;㈣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000元;㈤2023年11月22日至2024年8月5日带薪年休假工资2196.48元;㈥2024年6月1日至8月5日高温津贴650元;以上六项合计111751.04元;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2日至2024年8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准许申请人撤回加付100%赔偿金及本案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请求;四、驳回申请人其余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上述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三号2号行政大楼一楼29号窗口,联系电话:0760-2238337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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