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优车贝乐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黄康毅与你方关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9110-7号)已作出仲裁决定。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仲裁决定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本会已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并于2024年12月12日依有关规定向申请人送达了《开庭通知书(二)》等仲裁文书。本会开庭时,因申请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故本会仲裁决定如下:
对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会将不予受理。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三乡镇振华路4号三乡人社分局仲裁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60-23386380)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2025年3月14日